《海事行政許可前提劃定》的決定(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3號) 第七條通航水域水上水下許可的前提: (一)水上水下已依理了其他相關手續; (二)水上水下的單元、人員、船舶、墾丁浮潛拖曳傘設備合適平安航行、通航平安岸線平安水上水劣等停靠和功課的要求; (三)已制定水上水下的方案,包羅起止時間、地址和範疇、進度放置等;(四)對平安和防汙染有嚴沈影響的,已通過通航平安評估;(五)已成立平安、防汙染的義務制,並已制定合適水通平安和防汙染要求的保障辦法和應急預案。 第六條通航水域岸線平安利用許可的前提:(一)涉及利用岸線的工程、功課、已完成可行性研究; (二)曾經岸線平安利用的手藝評估,合適水通平安的手藝規範和要求; (三)對影響水通平安的要素,手藝評估-水上水下施工安全已制定腳以消弭影響的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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